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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悬赏公告万及利息,灵石谁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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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虹与被执行人山西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国强、山西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晋07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于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虹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国强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

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国强,男,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晋中市榆次区柳东北巷60号15户,身份证号:14240110X。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悬赏期限:二年。

四、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万元及相应利息。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二计算。

五、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线索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强财产线索,使该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严格保密。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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